香港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业务的管理机构。公司章程细则通常对董事会的权力和会议程序等问题作详细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否则香港《公司条例》附件1表格A的条款自动成为公司的章程细则。香港大部分公司的章程细则条款类似附件1表格A的内容。下列简述《公司条例》和表格A中有关董事会的规定。 香港公司董事会的人数 香港公司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 香港《公司条例》第153(5)条规定,若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余下的董事有权行使其在公司章程细则下的权力而增加董事人数,也可以召集股东大会以增加董事人数。 香港公司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会议主席 投票 香港公司董事会的权力 董事会的权力是经董事开会并通过董事会决议而行使的,任何一个董事本身并不拥有这种权力。公司章程细则一般规定董事会具有以下权力: 1. 代表公司使用公章; 香港公司董事会决议案 根据《公司条例》附件1表格A第108条,董事可以利用签署决议的形式开会,如果应该出席会议的董事在决议上签署,则被视同已经开了董事会。 公司章程细则可以规定董事可以在不同的决议上签署,只要每个董事所签署的决议内容相同,这种情况也等于公司已召开董事会,也就是说,董事不必在同一份决议上签署。这样,尽管董事因事外出不能开会,采用此方法也可以达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目的,以便公司的紧急事务得以解决。 此外,董事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把决议案送给公司,只要决议是由有关董事真实地签署,在法律上,该等传真的决议案仍然有效。尽管已有判例确认传真的效力,但为避免争议,公司章程细则最好对该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