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标注册处在一八七四年开始运作,是全球历史最悠久的商标注册处之一。除负责注册商品商标外,由一九九二年开始香港更注册服务商标。由一九九六年四月至一九九七年三月为止,商标注册处收到的申请 达16,708份,而过去数年,申请数目一直稳步上升。 由于中国将《巴黎公约》延用于香港特区,加上中国香港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因此,商标申请人在香港特区提出申请,便可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 香港特区的商标注册制度属独立的体制,有别于中国其它地区所推行的制度。商标即使已在中国商标局或世界其它地方注册,亦不会自动在本港受到保护。要在香港特区得到保,商标必须根据《商标条例》注册。 在香港,商标是根据《商标条例》和以往有关商誉案例的普通法所保护。由于"一国两制",单纯是国内的注册商标是不受香港法律所保护,而单纯是香港的注册商标也不受内地法律所保护。有用于两地的商标应在两地都有注册。未注册的商标也在商标注册处的纪录册留下空档而令他人有机可乘,先行注册,甚至恶意抢注。 已经在香港利用中的商标可以用来提出申请。未在香港利用,但有真实意图在香港利用的商标也可用来提出申请。不像美国或加拿大,以"意图使用"为申请基础的香港商标是不须在发出商标注册证之前一定要开始使用。有别于台湾,申请更新期限时是不须提供在前三年内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然而,如果一个香港注册商标在任何一段连续3年的期间内无在香港使用,他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构成在香港的使用包括商标拥有人自已的使用,其被许可人的使用,以及任何获拥有人所同意的人之使用。 许可登记是非强制性的,但是从被许可人的观点来看,登记是有必要的以保障其法律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