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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商标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依法具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中包括许可权法。即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双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是注册商标法。商标依法注册是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合法途径,因此,只有注册商标才存在被许可使用的法律必要法。而未注册商标没有商标专用权,不受商标法律保护,不需建立商标的使用许可关系,任何人均可以善意使用而不承担法律意义的商标侵权责任(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除外)法。
2﹑商标许可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法。《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才可以作为许可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其他人不能假借注册人名义或者受注册人委托,充当商标法律意义上的许可人法。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专用权范围仅以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超出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范围,其标的不受法律保护,已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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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有哪些 ?
《商标法》未用法律条文确定商标使用许可形式,而是将其留给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法。从实践中看,商标使用许可形式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1﹑独占使用许可形式法。即许可人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使用权法。一般情况下,独占被许可人与许可人的合作关系极为密切,是许可人在某一地区被许可商标的市场代言人,其商标使用权具有与许可人的商标专用权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人民法院认为独占被许可人同许可人一样享有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诉权法。
2﹑排他使用许可形式法。该形式是指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二家法。
3﹑普通使用许可形式法。在普通使用许可中,许可人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给多家使用,同时,许可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商标法。这种许可形式较为普遍,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合同到期后,许可人往往不再与被许可人续签合同,因而被许可的商标以及被许可人的更换比较频繁法。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产品更新快而又需要尽快扩展被许可商标商品的市场份额时;使用商标的商品在短时间内即可以获得经济效益时;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或者烟草制品,其经营者申请注册的商标尚未被核准注册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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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基本条款有哪些?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法。它是在经济贸易过程中,由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经济主体或个人就商标使用权确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主要由《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在商标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时,也可以适用《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法。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基本内容: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是合同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依法自己设立的,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该名称和地址均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和工商业场所地址法。
2﹑授权范围:包括商标使用许可的性质(独占﹑排他或者普通使用许可);被许可商标的图样,被许可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法。
3﹑为保证商品质量而约定的有关措施:如技术设备﹑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等等法。
4﹑许可人保证被许可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条款:如到期续展,不得在合同存续期间注销被许可商标等等法。
5﹑合同中止或解除条件法。
6﹑商标使用费(许可资)数额及支付办法法。
7﹑违约责任法。
8﹑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方式法。
9﹑合同生效日期法。
10﹑合同签约日期﹑地点法。
1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签字﹑盖章法。
12﹑合同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法。
为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指导合同当事人依法﹑完善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1997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商标(1997)39号文件,印发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法。在该《办法》中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2﹑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法。商
该文件同时制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合同当事人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予以参考法。
完善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内容,对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减少合同纠纷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法。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产生纠纷时,一般均坚持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除非这种约定是违法的法。因此,合同订立的内容越详细﹑越具体﹑越能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越容易分清责任,为妥善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纠纷奠定良好基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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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地讲,商标使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是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他们之间依法自行设立的,规定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之中法。在实践中,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
许可人依合同的约定享有收取商标许可费的权利;有监督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被许可商标的权利;以及在被许可人严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收回商标使用权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法。与此同时,许可人有适时提供真实合法的被许可商标的义务;有保证被许可人不受任何商标侵权控告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义务;对于独占许可的,许可人自己应当停止使用并且不再许可他人使用;对排他许可的,许可人不得将被许可商标再许可给他人使用法。
被许可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使用约定的注册商标;对于独占许可的,监督许可人以及其他人不再使用被许可商标;对于排他许可的,监督许可人不再将被许可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法。被许可人有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义务,有不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制使用被许可商标的义务,发现商标的侵权行为,被许可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许可人查处商标侵权法。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法。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法。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法。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法。
许可他人使用近似商标,是否属于商标许可
法律已明确界定商标专用权范围是经核准的商标和核定的商品,超出该界定范围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对注册人来说属于越权行为,不能获得法律支持法。
商标注册人可以同意他人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种行为属于注册人自愿放弃追究他人商标侵权法律责任,但注册人无权实施许可法。如果就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则由于该合同标的没有商标专用权,不受商标法律保护法。已签订的超范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为无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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