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德国商标注册条件
1、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2、申请商品或服务项目
3、商标图样
二、德国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一般在提交申请后3-4周左右会收到政府的官方回执,在申请比较顺利情况下,3-6个月可以拿到政府的注册证书,有效期为10年 ,满10年后可提出续展,续展有效期也为10年。 申请续展时应当附上委托书并按规定缴纳规费。
续展费用在注册到期后的2个月内可以缴纳,在该期限后若还未缴纳规费,将发出付费处罚的最后通牒;若在期满6个月内或最后通牒下达1个月后还未缴纳续展费用的,注册将被撤销。
续展所需文件:委托书,无须认证。
三、德国商标注册程序
查册(非必须程序)→ 申请资料准备→递交申请→审查→出注册证书→公告
四、审查和公告
法律规定,商标申请人应当向德国专利局提出书面申请。专利局将对申请文件的形式以及商标有否注册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但并不对该商标之前有否相同或相类似的注册或申请进行审查。
对商标的注册性进行审查后,对于有注册性的商标即予刊登商标公告。在公告刊登之后的3个月内,任何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注册人或在先申请的申请人都可以提出异议,由专利局作出裁定。
以下情况将不予注册:
1.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申请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服务与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
2.因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或注册商标的相同或相似,或申请注册商标的产品和服务与在先申请注册或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而造成公众联想的;
3.与德国联邦共和国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商标,这种注册商标没有合法理由的不公平使用将会给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带来损害的。
享有相同优先权的商标产生冲突时不能相互攻击。
所有人代表或代理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注册的商标应予以撤销。
因不具有注册性而被专利局驳回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在收回驳回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联邦专利法庭起诉。对该法庭的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在受到裁定后的1个月内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诉。
异议
如上文中所述,商标在刊登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注册人或在先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另外,异议也可以由基于在先申请或使用而在外国就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已经取得权利的一方提出,或者由能够证明申请人与异议人订有在协议有效期内申请应当保证异议人的商标利益且其申请注册该商标应当事先经异议人同意的一方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若异议的提出是基于一个至少注册5年的商标,那么在被异议人的要求下,异议人应当证明在被异议商标公告之日起5年内使用了该商标。专利局在作出裁定时,只有充分证明已经得到使用的有关商品才能被考虑在内。经被异议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商标使用与注册人的使用有同等的效力。
但是,如果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不对异议商标的使用提出挑战,则异议商标将被认为在法律适用的5年内已经使用。
五、注册
商标注册后,即投产注册人将商标贴附于其获准注册的商品或包装物或容器上,将附有该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并且将商标使用于广告、价目表、商业信函、通知、账单或目录表等的专用权。
六、德国商标的使用
法律规定商标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应当使用。对于根据马德里协定而延伸到德国的国际注册商标,5年的起算日始于该国际注册生效后的1年。若一个商标被异议或初审时被驳回,5年的起算始于该商标所有人收到其商标已在德国受到保护的通知之日。这一日期将在商标公告上刊出。
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德国出售的商品上的使用和其包装物或容器上的使用,并且包括伴随商品的宣传材料的使用或在贸易博览会上单独展示宣传材料而随后将商品本身输入德国的使用,在供出口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也被认为是符合要求的使用。在这里,使用仅指在注册的具体商品上的使用,但具体商品上的使用也可以包括在其他商品上的使用,只是后者应当是范围较宽的前者的衍生。
德国人或瑞士国籍的公民在瑞士使用注册商标也被视为是符合要求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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